【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关于做好《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条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10-07 来源:住房公积金 点击:

关于做好《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条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缴存职工:

 

为推动长春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支持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消费,切实缓解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压力,现将有关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阶段性放宽,对租房提取要件进行减化,通知如下:

 

一、有关缴存职工购买(全款)、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

 

1、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职工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六十个月(5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2、自2016年1月1日起恢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二十四个月以内办理提取业务的政策。

 

二、有关职工拥有多套住房且多种购房形式(包含全款购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可选取一套进行提取。

 

1、在本年度未发生过提取行为的。

 

2、此期间内,如之前年度按贷款购房提取的,发生全款购房行为且此套住房未进行过提取的,可按全款购房(提供全款购房相应手续)提取公积金,下一年度仍按之前的贷款购房继续提取;如多套住房都为贷款购买的,可变更一套贷款住房进行提取,直至此套住房结清为止。

 

3、自2016年1月1日起恢复《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不可用其他方式办理提取,只可以选择一套住房贷款手续提取(提取房屋地址以上年度直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系统登记为准,直到此笔贷款结清,方可提取另外一套房屋)的规定。

 

三、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的,不需要再出具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四、取消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过家庭月收入15%的提取条件,按照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中租住公有住房条件提取,提取要件中增加公有住房使用证。

 

五、提取证明材料

 

详见《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省直公字〔2015〕5号)之有关规定。

 

此通知。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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