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关于调整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_浙江省丽水市关于调整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丽公积金〔2015〕32号

时间:2020-01-09 来源:住房公积金 点击:

丽公积金〔2015〕32号:关于调整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市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因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调整到位延至2015年末,为合理安排财政预算,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丽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经研究,决定调整2015年度市区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资基数

 

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计算标准仍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丽政办发〔2012〕8号)文件执行,并按2015年调整后工资申报。其中:教育事业单位(实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比例70%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平均数调整为1350 元;其他事业单位( 实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比例6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平均数调整为1800元。

 

住房公积金月补贴最高限额为514元。

 

二、调整方法

 

市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于2015年12月1日至8日自备U盘(或其他移动硬盘),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楼办事大厅拷取原始数据格式,将调整好的新数据录入拷盘,并打印调整表及2015年度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核定表,加盖单位公章,财政供养的单位需附11月工资表报财政相关处室审核盖章,核实后及时将电子数据发送至:52714617 @ qq.c o m,并于2015年12月18日前将纸质材料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楼办事大厅审核,联系电话:2051068。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从2016年1月起,各单位应按调整后的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2015年11月份的工资标准为基准进行计算。2015年1—12月份原基数与调整后基数的差额部分在2016年2月份一并缴存。

 

(二)2015年12月及以后有人员变动的单位,请单位经办人及时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在返回数据时应告知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三)职工在2015年1至12月间退休或停止缴纳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自行补发现金;工作调动的职工由所在的新单位负责统一调整和补缴。

 

附件:2015年度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核定表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丽水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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