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关于明确职工租住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_江苏省苏州市关于明确职工租住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2号)

时间:2020-01-10 来源:住房公积金 点击:

苏房金规〔2016〕2号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支持作用,根据《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0〕18号)等相关规定,现对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房源、保障(租赁)对象、租金(货币补贴)水平由各地县(区)级以上住房保障部门认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租住公租房的,可一年两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


  三、职工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实际支付的租金提取。职工领取政府发放的货币补贴(公租房租赁补贴)自行租房的,按实际租金扣除政府发放补贴后的金额提取。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租金的,可先提取职工个人账户余额,不足部分其配偶也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四、办理提取时,租住公租房的职工需提供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领取货币补贴自行租房的职工,需提供租房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除职工本人外,配偶提取的,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五、市中心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内建立公租房数据库,分中心应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取得公租房相关数据并导入数据库,并及时做好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


  职工携带所需材料到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提取,材料齐全的,分中心应当场受理。职工租赁信息已录入公租房数据库的,核对后当场办结;职工租赁信息尚未录入公租房数据库的,应当场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并办理。


  六、在本通知执行之前职工已租赁公租房或领取货币补贴的,可自2015年1月开始核定提取金额。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未涉及之处仍执行原规定。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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