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江苏省苏州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9号)

时间:2020-01-10 来源:住房公积金 点击: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50号)要求,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一)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二)可贷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按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6(倍);     (三)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30万元。     二、暂停受理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增量公转商)业务。     三、在执行日前已办理网签合同,或已签订认购协议且已支付部分房款购买预售房源的,仍按原规定执行。(www.wifi03.com)     四、本通知自2016年10月4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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