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福建省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营业部)服务窗口
办理要件:
1、宁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住房公积金缴存合同;
2、《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单位开户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需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托银行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到即办。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营业部)服务窗口及各受托银行
办理要件:
1、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到即办。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管理中心审核后受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营业部)服务窗口及各受托银行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宁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基础信息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宁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到即办。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营业部)服务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报告;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托银行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到即办。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场所: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营业部)服务窗口及各受托银行
办理要件:
1、宁德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2、职工商调函、住房公积金新开户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托银行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转出地管理中心转账或电汇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到即办。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实行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营业部)服务窗口及各受托银行
办理要件:
1、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托银行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到即办。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营业部)服务窗口及各受托银行或者委托受托银行从单位账户扣划汇缴
办理要件:
1、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
办理流程:
1、到服务网点窗口汇(补)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到受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受托银行登记个人明细账
2、委托银行扣划汇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与管理中心、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划协议-受托银行于约定划款日划款-受托银行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到即办。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或5倍。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营业部)服务窗口及各受托银行
办理要件:
1、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托银行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到即办。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营业部)服务窗口及各受托银行
办理要件:
1、宁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
2、相关财务审计报表;
3、职代会或工会组织通过的文件,无职代会或工会组织的单位,需附所有应缴职工的集体签名名单;
4、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承诺(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时提供)。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或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中:建造、翻建的,建设形象进度需达到规划总层数的30%);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支付房租提取;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7、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
8、生活困难符合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9、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其子女、父母发生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城市低收入家庭支付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名下一套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的;
13、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上述提取情形中除第8、9、10、11款外,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应先偿还该贷款。
办理场所: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营业部)服务窗口及各受托银行(“逐年冲还贷”业务在贷款办事处办理)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交填写完整的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件、结婚证以及不同提取情形所需的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委托他人代理。代理人应提交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的代理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全额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不同提取情形所需的申请材料:
1、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有偿取得的交易凭证,或提交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2)购买二手房,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有偿取得的交易凭证,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3)参加单位集资建房,需提交房改部门批准文件和交款发票,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4)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偿差价的,需提交拆迁安置协议、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5)在规划区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6)在规划区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相关文书、《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7)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已自行提前还款后申请提取的,需提供距申请提取日3个月内的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转账提前偿还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购房借款合同及转账还贷证明(含资金转入行户名、账号、贷款余额等)。签约“逐年冲还贷”业务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还款存折或卡原件及复印件。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4、离休、退休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相关部门的离(退)休批准文件;
5、出境定居的,提交出境定居证明(户籍或居民身份证已注销的,由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或居民身份证注销证明);
6、调离本市的,提交调动工作证明等;
7、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其配偶(无配偶的由直系亲属)可持证明死亡相关材料申请提取,并签订该财产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书面承诺书,但提取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非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人的,需持继承、遗赠等司法公证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文书;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签订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承诺书。
9、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10、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交残疾人证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11、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其子女、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一年内住院治疗自付费用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的,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费用票据或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生活严重困难证明、职工与患者的关系证明;
12、城市低收入家庭支付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名下一套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提交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保障性住房租赁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等材料;
13、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提交规划部门关于增设电梯的意见函、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工程决算、分户实际出资明细、缴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
职工在省外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交上述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或配偶在购建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正常缴纳12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告知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特殊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的,可延长3个工作日。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贷款服务
贷款条件 :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贷款时在本行政区域内正常连续缴存(含异地正常缴存转入)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且贷款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未提取使用过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一手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实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行为,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属建造、翻建的,建设形象进度需达到规划总层数的30%;
5、无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6、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担保。用于购买住房的,应以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提供本人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方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担保。
7、共有房产所有权人申请贷款的,可共同申请贷款但不设定二次抵押。
8、购买自有(或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期限为取得该产权时间的12个月内(初始登记时间算起)。
9、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或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期限为持有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12个月内或取得该产权时间在12个月内(初始登记时间算起)。
办理场所: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营业部)服务窗口及各受托银行
办理要件:
1、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3、借款人配偶无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交收入证明;
4、借款人的银行卡或储蓄存折;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按不同情形所需的申请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有偿取得的交易凭证,或提交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购房首付款发票及契税证明;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协议、首付款凭证;
(5)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有偿取得的相关凭证及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6)在规划区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及管理中心规定的担保资料;
(7)在规划区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及管理中心规定的担保资料;
(8)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贷款额度:
(1)可贷额度不得超过以下限额
1.不高于额度计算公式计算的可贷额度;
2.不高于购(建、修)房总价款扣除首付款的金额;
3.不高于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2)额度计算公式
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家庭收入计算)=家庭总收入÷2÷贷款期限对应的每万元月应还款额(含利息)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每万元月应还款额为首月的应还本息之和。
(3)首付比例及利率
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降低至20%;对拥有一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基准利率。
(4)最高贷款额度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在地位于宁德、福安、福鼎、霞浦、古田城市规划区内的,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购买144㎡以上一手自住商品住房的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视其家庭收入情况,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0万元),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在地位于屏南、寿宁、周宁、柘荣城市规划区内的,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购买144㎡以上一手自住商品住房的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视其家庭收入情况,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到80万元),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贷款期限:
贷款申请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剩余工作年限,信用良好的经申请可按法定退休时间续延5年,但最长不超过30年,其中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不超过10年。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工作日。
(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办理场所: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营业部)服务窗口及各受托银行
办理要件:
1、 借款人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批-到受托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四、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客户服务热线、网上客户服务中心(www.ndgjj.com)、自助查询终端等。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查询所需要件:
1、通过柜台查询的,职工应出示身份证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和本人身份证等证件。
2、通过自助查询终端或网络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或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
查询时限:通过柜台、电话、自助查询终端申请查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通过网络查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在收到复核申请材料时应即时办理,并给予书面答复。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工作日,但延期原因应告知申请人。
五、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或咨询台、12329服务热线、网上客户服务中心(www.ndgjj.com)等。
答复时限:柜台、咨询台及电话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意见箱和意见簿、投诉热线(0593-2913576\2913586、12329)、网上客户服务中心(www.ndgjj.com)等。
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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