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宁夏银川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时间:2015-08-07 来源:住房公积金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惠民制度的覆盖面,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辖区范围内的下列人员(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权利。


1、个体工商户,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正常营业个体经营者;


    2、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以自己创造的成果或掌握的技能技术采取转让或提供服务的方式获取稳定收入的人员;


3、农民工,在本市与雇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进城务工人员。


第三条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分中心及办事处在各自辖区范围内承办上述人员(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公积金汇缴、核算、转移、提取和贷款业务。


  第四条  个人缴存者持规定的资料到“中心”、分中心及办事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填写《银川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


4、提供本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金流水帐(1年内)加盖社保部门印章;

5、城镇个体工商户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1、个人缴存者实行定额缴存,最高月缴存额不得超过银川市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

2、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月缴存额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变,如需进行调整的,由个人缴存者填报申请,经“中心” 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程序


1、首次缴存。按照“中心”、分中心及办事处核定后的金额,由个人到“中心”、分中心及办事处指定的委托银行缴存,同时开办公积金联名卡并与委托银行签订委托代扣代缴协议,次月起由委托银行进行代扣代缴。


2、按月代扣代缴。各业务委托银行于每月5日前对个人缴存者进行代扣,代扣成功后,进入公积金系统“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缴存者专户”将缴存额记入个人公积金账户中,每月与“中心”及各分中心做好票据交接和定期对账工作。


3、如个人缴存者联名卡内余额不足的,暂不扣缴,次月一并代扣缴存。按月扣缴不成功的,需由委托银行通知个人缴存者予以补缴所欠月份的公积金,同时补足个人卡内金额,保证次月足额代扣代缴。

第七条  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八条  由个人缴存者申请,经“中心”、分中心及办事处审核,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和转移手续。


  第九条  如个人缴存者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在“中心”、分中心及办事处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现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封存的,持本人身份证和原单位盖章的《银川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原单位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可以由个人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个人缴存者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银川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所规定提取条件的,可凭相关资料向“中心”、分中心及办事处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个人缴存者因故停缴满一年、且无公积金贷款债务的,经本人申请可销户一并提取本息,但在销户提取后2年内个人不得再次开户缴存。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缴存者,提取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个人缴存者离开本市且未办理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持相关资料可销户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第十一条  个人缴存者在银川地区购买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审核以下事项:


1、个人缴存者必须连续、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开户时间在6个月以上。


2、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证明:个人缴存者月收入可按其银行工资流水、社保缴存标准等证明确定;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出具。


3、个人缴存者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原则上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4、应符合银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个人缴存者的贷款额度按照以下条件进行核定:


1、最高贷款额=月缴存额×申请贷款年限×12个月


2、按照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额度的其它相关规定执行,遇贷款额度不一致时,按最低贷款额度执行。


第十三条  个人缴存者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四条  个人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还款账户应与缴存约定账户一致。

第十五条  个人缴存者在公积金贷款时必须首先签订公积金还贷协议书,协议书一旦签订,遇提取政策调整时,仍按协议书执行。


第十六条  个人缴存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还贷期间内,必须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随即封存账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责令其补缴已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保证在贷款期间正常按月足额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心”负责解释。

 

附:《银川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缴存登记申请表》
上一页12下一页

扩展阅读文章

住房公积金热门文章

住房公积金推荐文章

推荐内容

京ICP备15015689号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轻松阅读 享受快乐生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