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包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0-02-23 来源:住房公积金 点击:

  包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持《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办证日期两年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多层住宅不动产发票开具日期三年内;高层住宅不动产发票开具日期四年内;


  2、离休、退休的;


  3、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本人申请销户提取的;


  4、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两年之内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7、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8、调离本市,一年后无法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


  9、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10、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1、已办理商业性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或包钢住房公积金贷款两年内的;


  12、还清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两年内的;


  1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


  14、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冲抵提前全部偿还贷款余额提取


  15、按年对冲还贷提取


  16、租房提取


  17、大病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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