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_甘肃省平凉市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时间:2015-08-24 来源:住房公积金 点击:
各科室、管理部(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平凉市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平政办发[2016] 21号)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精神,支持我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去房地产库存、提升农民工住房消费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用工单位要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依法保障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用工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高于12%。缴存基数为农民工月应发工资,且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各县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各管理部(办事处)要主动服务,为农民工开设缴存账户,建立“绿色通道”。缴存业务办理的政策规定和流程按照《平凉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及其业务操作规程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农民工提取业务办理的政策规定和流程按照《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其业务操作规程、《平凉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农民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平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业务操作规程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由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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