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邮编|浙江省嘉兴市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嘉公积金〔2016〕22号)

时间:2015-10-23 来源:住房公积金 点击:

关于嘉兴市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监发〔2016〕18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6〕2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严格执行缴存规定比例。各地应当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监发〔2016〕184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准超过12%,最低不得低于5%,确保此次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二是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2016年起已建缴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可选择在原缴存比例上降低一个百分点;新建企业可按不低于5%的比例低门槛建缴。已建缴企业具体比例调整工作在本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一并执行,执行时间暂定两年。

 

三是规范降低或缓缴的审批。对已建缴的企业,如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根据《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四是切实做好制度扩面工作。各地党委、政府要加强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对至今未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其遵守法律法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工作,合力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覆盖。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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