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邮编_安徽省六安市关于印发《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六住房委〔2017〕3号)

时间:2020-03-20 来源:住房公积金 点击: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六安各单位:

经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24日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和单位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环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六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和单位所发生的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不含未成年的共同借款人),以及其他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有关联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等。

第五条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六安市公积金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即“黑名单”制度),负责本市(含区、县)范围内“失信行为”的认定、公布、惩戒、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六安市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科室和派出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辖区内失信人员、失信单位信息的采集、申报和处置工作,六安市公积金中心稽核部门负责个人、单位失信行为的指导、监督、等级核定、以及异议的处理和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二章  个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

第七条 个人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或变造仿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未遂的,或骗提成功后经审查发现,能够按照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以虚构隐瞒事实或变造仿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违规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未遂的,或骗贷成功后经审查发现,能够按照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终止贷款合同、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违规获得的贷款本息的;

(三)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连续3期(含3期)以上的;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在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恶意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九条  对个人一般失信行为,采取下列方式予以处理,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以书面形式或短信等形式通知失信人,提醒其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二)诚信约谈。信用提醒无效的,对失信人进行约谈,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进行诚信约谈的,按规定做好约谈记录;

(三)失信信息记录在住房公积金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保存记录2年,并上报到同级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四)书面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条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或变造仿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审查发现后,失信人拒不全额退回骗提住房公积金的;

(二)以拆迁安置补偿或新购商品房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主观故意改变拆迁补偿方式或撤销购房备案的;

(三)以虚构隐瞒事实或变造仿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违规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审查发现后,借款人拒绝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四)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连续6期(含6期)以上的;

(五)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以欺骗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法全额追回;

(二)以欺骗手段违规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立即终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依法收回贷款本息;

(三)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并建议按相关党纪政纪法规处理;

(四)取消失信个人及其配偶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五)失信信息记录在住房公积金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保存记录5年,失信信息通报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六)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以上惩戒措施可同时实施。

第三章  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

第十二条 单位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不按规定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单位逾期缴纳或擅自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

(三)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时,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出具虚假证明,帮助职工骗提骗贷的。

第十四条 对单位一般失信行为,采取下列方式予以处理,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一)函告提醒。将失信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提醒其限期纠正错误行为,依法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

(二)行政约谈。函告提醒仍不纠正的,对单位相关责任人或控股股东进行约谈督促其诚信守信、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行行政约谈的,按规定做好约谈记录。

第十五条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不按规定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六安市公积金中心对单位进行函告提醒、行政约谈后仍拒不改正的;

(二)单位逾期缴纳住房公积金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期间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或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销售材料等欺骗手段为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提供方便的;

(五)社会中介机构通过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购房材料等欺骗手段,为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提供方便的。

第十六条 对单位严重失信行为,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拒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经行政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立案查处;

(二)将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的情况,函告相关部门,并建议取消其评先评优、资质认定等资格;

(三)单位失信信息记录在住房公积金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依法公开,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章 失信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六安市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科室和派出机构,按各自的职责,通过日常业务、监督检查、其它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并收集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六安市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科室和派出机构,对拟列入失信行为的个人和单位,应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九条 六安市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科室和派出机构,对发现违反本办法的失信行为,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向六安市公积金中心稽核部门申报失信行为等级认定,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六安市公积金中心稽核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事实和相关规定提出失信等级认定建议,一般失信行为报分管负责人审批,严重失信行为,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主任或主任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依据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失信等级,六安市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科室和派出机构要按照业务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惩戒。实施前,应当将失信行为认定结果、惩戒措施等书面告知失信个人和单位。

第二十二条 六安市公积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详细录入失信日期、失信事由、失信等级等内容。失信信息公开、失信信息管理工作由六安市公积金中心稽核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五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六安市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科室和派出机构,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必须督促个人和单位纠正其不当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个人和单位对失信行为等级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失信行为认定结果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六安市公积金中心稽核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六安市公积金中心稽核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由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对失信行为认定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更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失信个人和单位非主观故意造成的失信行为,并且按照要求整改到位后,可向六安市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经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审批,符合条件的,可允许其信用修复。

对信用修复的个人和单位,视情节减轻或免予惩戒。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六安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帮助伪造、篡改被征信人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六安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如有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被征信人合法权益,损害被征信人信誉的行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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