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邮编】福建省福州市关于印发《福州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修订)》的解读

时间:2015-11-25 来源:住房公积金 点击:

为完善贴息贷款管理办法,保障职工的合理购房贷款需求,更好地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现对《福州地区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榕公积金管委〔2014〕7号)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原办法共十五条,现修订后共二十四条,其中主要修订内容及说明如下:

 

一、修改贴息贷款的涵义(原办法第二条,修订稿第二条)。原办法规定,受托银行向公积金借款人按照商业贷款利率发放公积金贷款,并由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进行贴息。这就要求借款人要按照商业利率按期偿还贷款,从而给职工造成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业贷款而非公积金贷款的错觉,不利于推动贴息贷款业务地开展。修订稿将贴息贷款的贴息对象由向个人贴息调整为向贷款银行进行贴息,从而最大限度地把贴息贷款和现有公积金贷款操作流程衔接起来,更能突出贴息贷款实质上仍为公积金贷款的性质,有利于借款人理解和接受。

 

二、完善贴息贷款规模预算管理(原办法第四条,修订稿第五条)。规定贴息贷款规模应纳入到住房公积金年度收支计划预算管理,由公积金中心在每年初编制贴息贷款预算,并报管委会批准。

 

三、明确贴息贷款贴息支出的列支渠道(原办法第九条,修订稿第六条)。由于贴息贷款纳入预算管理,贴息贷款贴息支出也相应地纳入预算管理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因此贴息支出作为一项日常住房公积金支出项目,直接专项列支而不必逐笔向财政部门申报。

 

四、明确贴息贷款贴息金额计算(新增条款,修订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贴息贷款贴息金额具体计算方法和计算规则,并对计算贴息的商业利率设定上限为不高于商业贷款基准利率。

 

五、调整对借款逾期情形的贴息处理(原办法第七条第三款,修订稿第十三条)。贴息贷款是公积金中心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公积金贷款,使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形成融资关系,贴息支出则是银行融资资金的利息补偿。因此借款人的还款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对融资关系和融资成本的影响。在借款人发生一般性逾期还款时,公积金中心给予贴息,理顺了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更加符合贴息贷款的本质。

 

六、补充和完善终止贴息的情形(原办法第八条,修订稿第十四条)。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和个人信用管理标准,新增了终止贴息的两种情形,对借款人发生连续6期或2年内累计9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的,终止贴息并保留对已贴息金额的追偿权利,既是对第十三条规定的补充,又是对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的保护。

 

七、调整贴息贷款办理程序(原办法第十一条,修订稿第十六条)。贴息对象由贴息给借款人个人调整为贴息给受托银行,办理程序也相应做出调整。

 

八、提出贴息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的办法(原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借款人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偿还贴息贷款,在转为公积金贷款时,贴息贷款余额即为公积金贷款余额,便于贴息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工作地开展。

 

九、明确贴息贷款适用范围(新增条款,修订稿第二十一条)。为充分发挥贴息贷款缓解住房公积金资金紧张的政策作用,规定贴息贷款可适用于新增和存量公积金贷款,为公积金中心提供更多灵活、便捷的融资渠道。

 

十、最重要的一点:是修改了贴息贷款职工的提取方式(原办法第十三条,修订稿第二十条)。允许办理贴息贷款的职工可自行选择在贷款期限内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或者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业务。最大限度保证办理贴息贷的职工可以享受和公积金贷款一样的待遇。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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