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河南省许昌市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5-12-18 来源:住房公积金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管理,规范提取和贷款行为,防范运作风险,公平、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职工购买自住房未使用本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5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和基本装修费用,分次提取间隔时间为一年,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款和600元/㎡装修费用的核定标准总额。

 

(二)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提取公积金的,分别提供2年内(以所需材料中最早时间计算)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支出总额。

 

(三)本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提取其父母、子女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月还款能力核定,由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调整为50%。

 

(五)我市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须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最少缴至贷款申请日前3个月;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须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最少缴至贷款申请日前2个月。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处罚机制

 

(六)对协助办理虚假缴存业务或出具虚假材料协助骗提、骗贷的缴存单位,按照《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纳入失信缴存单位黑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伪造各类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骗提、骗贷公积金、取得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无故停缴、提取公积金不按申请用途还贷的缴存职工,纳入失信缴存职工黑名单,追回骗提、骗贷资金,取消其5年内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原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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