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邮编|安徽省滁州市关于印发《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滁金管〔2017〕47号 )

时间:2020-04-12 来源:住房公积金 点击:

各分支机构、科:

 

现将《滁州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特此通知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10日


《滁州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办法》


为了支持缴存职工实现基本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让更多缴存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低利率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住房民生、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规范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移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一)缴存职工(以下统称借款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将其原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移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

 

1、借款人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至申请“商转公”时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原商业住房贷款属于抵押贷款、借款发放时间不超过60个月且该借款银行(含其分支银行,以下统称原借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偿清贷款应还款项、同步办理“商转公”贷款抵押;

 

3、所购住房已办妥房地产权属证书和抵押登记,且抵押权人仅有原借款银行,申请“商转公”时,能够将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委托办理借款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设定为仅次于原借款银行后的抵押权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4、所购住房抵押值充分(属于“存量房”(二手房)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提供有效估价资料),且为借款人自住;

 

5、应当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商转公”:

 

1、借款人购买住房时,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但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2、所购住房不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贷款合作关系的楼盘(原贷款购房属于存量房的除外);

 

3、借款人原商业住房贷款存在连续3期以上(含)或累计6期以上(含)逾期记录。

 

二、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同时按照以下规定核定:

 

(一)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额度;

 

(二)原商业贷款时,属购买商品房的,“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价款的70%;属于“存量房”的,其贷款具体额度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核定;

 

(三)一般情况下,应从申请“商转公”当月个人商业住房贷款余额中扣除不少于3个月的应还款项;

 

(四)申请“商转公”时,原则上不得减少借款人和还款人,但可增加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增加的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应为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且可以按照规定一并核定贷款额度。

 

三、贷款期限

 

原则上按照原商业贷款剩余期限确定;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2年,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规定。

 

四、贷款利率

 

“商转公”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利率。

 

五、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借款人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办理“商转公”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二)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审批,对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借款人贷款资格、房产价值等进行审核;应于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贷款的意见;同意贷款的,应及时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同意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延长审批期限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签订合同。受托银行应于收到办理贷款手续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借款人(含该住房共同所有权人)应及时与受托银行面谈面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办理其他贷款手续等。

 

(四)办理抵押。借款人、住房共同所有权人、原商业贷款抵押权人、受托银行共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第二顺位持证抵押)。

 

(五)发放贷款。受托银行应于办妥抵押手续5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发放;借款人应于公积金贷款发放时,即时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与原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和该商业贷款其他应还款项的差额,并保证“商转公”贷款只能用于归还原商业住房贷款;受托银行应规范和完善贷款发放手续,实施监管,确保该贷款专项用于清偿原商业住房贷款。

 

(六)注销原抵押。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原抵押权人会同受托银行办理原贷款房地(产)抵押权注销手续。

 

(七)贷后管理。由抵押权人会同受托银行和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细则》以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别履行贷后管理职责。

 

六、应提供资料

 

(一)《滁州市商转公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

 

(二)原商业住房抵押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权属证书和抵押登记证书复印件(银行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相应业务公章)1份;

 

(四)原商业贷款银行协助查询函1份;

 

(五)“存量房”的估价证明(必要时);

 

(六)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其他

 

(一)本办法所称应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余额本金、利息和罚息。

 

(二)本办法所称抵押合同可以是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担保条款。

 

(三)“惠民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参照办理。

 

(四)原“商转公”贷款抵押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受托银行应进行规范调整,确保抵押合法有效。

 

(五)现役军人在滁州市(包括县市区)购买自住房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商转公”。

 

(六)本办法自印发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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