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关于明确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浙江省宁波市关于明确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6-02-06 来源:住房公积金 点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屋被征收人新购房屋价格的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是房屋被征收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根据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不同,其新购房屋价格按照下列规定。


        (一)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含房票置换)安置,并新购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价格按下列认定:


        1、购买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为准。


        2、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证上的合同价格为准;对于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型住宅正常交易价格,应对该套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契税证上的合同价格、房屋评估价格相比较,低者为房屋价格。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并以调产安置房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价格以评估价格或征收部门(包括房屋出售单位)出具的房屋差价结算单或房屋安置协议上的金额为准,且申请人的可贷额度在最高贷款限额内,不超过自付资金的金额;不能提供的,以契税证上的计税价格金额为准。(www.wifi03.com)


        二、关于营改增后二手房房屋价格的认定


        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对申请人购买二手房的,二手房房屋价格按购房人缴纳的增值税和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相加认定。

        三、关于商转公贷款已付资金、最高贷款额度的确定


        申请人申请将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全部或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贷款)的,已付资金占总房款比例参照现行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规定执行。已付资金,包括申请人购房时的首付款、已偿还的商业性贷款本金等两部分资金。商转公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按照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规定执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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