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安徽省蚌埠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蚌房金〔2017〕50号 )
机关各科室、三县管理部: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单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我市缴存职工家庭一方(含单身)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20万元。
二、调整贷款首付比例
(一)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首付比例由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30%;
(二)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已结清相应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调整为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借款职工或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 对于缴存余额较低的,核定额度时按以下标准适度放宽:
(一)职工一方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满足我市公积金贷款条件,计算可贷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可放宽至10万元;
(二)职工夫妻双方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均满足我市公积金贷款条件,计算可贷额度在15万元以下的,可放宽至15万元。
四、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