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市区号】广西钦州市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试行操作细则》的通知(钦市金管规〔2017〕1号)

时间:2020-05-07 来源:住房公积金 点击:

各县区管理部、各科室:

现将《钦州市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试行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29日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试行

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提高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结合我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是指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在履行偿还贷款义务的过程中,使用其本人及配偶在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冲抵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的还款本息额的操作方式,包括住房公积金月对冲还贷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对冲提前还贷业务,两项业务不能同期办理。

第三条 对冲还贷人。借款人可以只选择本人对冲还贷,也可以选择本人及配偶共同对冲还贷。

第二章 对冲还贷业务办理

第四条 月对冲还贷业务的办理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办理。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一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于贷款发放当日生效。

(二)贷后办理。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并与借款人建立正式贷款关系后,借款人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于审批通过当日生效。

第五条 对冲提前还贷的办理。借款人在申请提前还款时可申请使用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用于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本息或部分本金。

第六条 借款人应在扣款日前1日申请办理对冲还贷业务。

第七条 对冲还贷业务申请方式。

(一)柜面申请。借款人持所需资料到公积金中心(管理部)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结。

(二)网厅申请。借款人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大厅(个人版)申请,公积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八条 对冲还贷扣款顺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月对冲还贷业务操作

第九条 月对冲还贷是指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在履行偿还贷款义务的过程中,每月使用其本人及配偶在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冲抵月还款本息额的操作方式。

第十条 月对冲还贷的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前缴存状态为正常,且申请时无公积金贷款逾期;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须大于月还款额;

(四)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大于月还款本息额的6倍。

如选择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对冲还贷的,配偶须满足以上(一)、(二)、(四)条件。

第十一条 月对冲还贷期间,对冲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月还款本息额的3倍时,对冲还贷业务自动终止,当月还款额从借款人约定的银行扣款账户划扣,不足划扣的自动转入逾期处理,逾期所引起的不良影响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月对冲还贷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月对冲还贷业务自动终止:

(一)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

(二)公积金中心批准终止对冲还贷业务的;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

(四)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均低于月还款本息额3倍的;

(六)提供不实或虚假资料的。

第十三条 在公积金贷款月对冲还贷期间,有以下情形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变更:

(一)出具相应的关系证明可以增加对冲还贷人;

(二)借款人离婚的,持离婚证明等有效资料申请变更对冲还贷人;

(三)借款人丧偶的,可持证明减少对冲还贷人。

第十四条 在公积金中心发生账户转移合并等变动的,按转移合并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对冲还贷业务。

第十五条 取消对冲还贷,在审批通过当日生效,借款人应在扣款日前1日申请取消对冲还贷业务。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取消对冲还贷业务的,须一年(满12个月)后才能再次申请办理。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对冲提前还贷业务

第十七条 对冲提前还贷是指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履行偿还贷款义务的过程中,申请提前还款时可申请将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对冲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本息或部分本金的操作方式。

第十八条 对冲提前还贷业务规则。

(一)申请对冲提前还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非冻结状态。

(二)对冲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充足,对冲提前还贷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低余额保留不低于100元。

(三)借款合同生效满1年;

(四)贷款逾期的,先还清所拖欠的贷款本息,再申请;

(五)在提前还款日,按照提前归还的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遇利率调整,应收利息按不同利率分段计息;

(六)借款人对冲提前部分还贷的,每次还款额应为万元的整数倍;

(七)借款人办理对冲提前还贷次数不能超过6次;

(八)对冲提前还贷后,贷款仍未结清的,借款人继续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九)对冲提前还贷申请仅限于当次有效。

第六章 申请对冲还贷业务所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九条 对冲还贷业务按以下要求提交资料:

(一)只选择借款人作为对冲还贷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选择借款人及其配偶作为对冲还贷人的,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理,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等复印件各一份。

上述资料均须提供原件核对。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已选择住房公积金月对冲还贷业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对冲还贷期间,不得再以偿还住房贷款的事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对冲提前还贷后,借款人及其配偶在12个月内不能再以偿还住房贷款事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部分仍按原提取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不能将父母、子女选择为公积金对冲还贷人。

第二十二条 对冲还贷业务办理后,对冲还贷人须关注和定期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银行扣款账户余额及贷款偿还情况,确保足够的还贷资金,避免产生逾期。

第二十三条 对冲还贷业务自动停止的,不另行书面通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公积金中心。

原文文件下载:关于印发《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信融资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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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终止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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