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湖南省株洲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4-07-15 来源:住房公积金 点击: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株金管办发〔2015〕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解决、改善自住住房,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低首付标准为总房款的20%。


二、在缴存地无住房(含曾有住房已注销)可办理租房提取。


三、夫妻双方在株洲地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购、建自住住房,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


四、购买一手住房房款已付清,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比例为总房款的70%。


五、无住房(含曾有住房已注销)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株金管[2015]16号)》操作细则
 

以下内容对应16号文件逐条解读:


第一条、购房提取首付标准全部调整为20%。


第二条、在缴存地曾有住房已注销,现无住房的,等同无房户办理租房提取。


第三条、45万调整为50万元,要求夫妻双方都在株洲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再要求首次购、建住房。
第四条、购买一手住房(指由开发商销售的期房、现房、保障性住房)房款已付清的,最高贷款比例由50%调整为70%。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在3年以内,可不评估。


第五条、无房户标准调整:在购房地及缴存地现无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含本地及异地)。不再审查曾经是否有房;是否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及购建房、大修、还贷提取记录。


执行时间操作以系统录入为准。
 

 

 

                                                                  归集提取科、委贷管理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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