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新疆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时间:2020-05-23 来源:住房公积金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结合本市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所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结算等相关金融业务。

 

        第五条 管理中心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符合以下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购房合同签订两年内或建造、翻建、大修工程批准立项两年以内的,其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金额或建修房费用。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本人账户余额归还借款,也可以按月提取本人或产权共有人账户公积金归还住房借款。采取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方式的,应为能够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需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乌鲁木齐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仅可就一套租赁住房提出一次提取申请且不超过一年的房屋租金。提取额标准上限按照上年乌鲁木齐市平均租金合理确定并适时予以调整,低于标准上限的按实际金额提取。


        (四)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五)经相关部门批准且符合实施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项目标准,允许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其承担部分的费用,但总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应支付的费用。

 

        第七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个人账户应保留至少十元余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以下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


        (一)离休或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规定时限内未重新就业的;


        (四)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九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本息余额;无继承人同时又无受遗赠人的,其节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条  因非住房消费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时,应首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贷款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仍有余额的,再按相应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余额。

 

第三章   提取凭证

 

         第十二条  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购买同一产权的应提供户口簿共住证明或婚姻证明原件;


        (三)根据提取原因的不同,还应提供以下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职工,提供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发票或专用收据、契税完税证明(属分期付款的,可暂不提供契税发票)。


        2.购买二手住房的职工,提供《乌鲁木齐市房屋转让合同》、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


        (1)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2)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3.购买单位房改房的职工,提供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的《单位优惠售房审批表》;属购房补差的需提供《优惠售房补差计算表》和《房屋产权证》,同时应提供售房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4.参加集资建房的单位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之前,应先由单位持集资账户证明到管理中心审核备案,职工持《集资建房协议》到分中心、管理部窗口办理,《集资建房协议》的有效期为两年,可提取两次。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部门签章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5.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市级以上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工程预算;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6.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安全鉴定书》。


        7.符合实施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项目标准的应提供《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职工名单(注明个人应承担金额),住宅节能改造项目专用账户证明。


        8.职工按年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采取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应签订《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书》。

        9.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应提供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

        10.职工因离异经法院判决需变更房屋产权提取公积金的,应提供《乌鲁木齐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法院判决书》。

 

        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的,应按不同提取原因,分别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离休、退休的,应提供退休证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须提供。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三)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规定时限内未重新就业的职工,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第十四条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以下提取资料:


        (一)受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携带上述所需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十六条 分中心或管理部对职工提交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或转移住房公积金,单位不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手续的,职工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或转移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提取方式

 

        第十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所涉及的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的,可转入个人名下的借记卡中。

 

        第十九条 职工因购买、大修、翻建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等住房消费提取公积金的,原则上以转账方式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指定银行的账户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管理中心负责拟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时,本办法亦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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