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陕西省西安市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6〕13号)

时间:2020-01-09 来源:工资待遇 点击: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社发〔2016〕13号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公益性岗位人员队伍,促进城市低收入群体就业稳定,按照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1〕38号)精神,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及物价涨幅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标准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及各开发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不低于1800元;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户县、周至县、蓝田县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不低于1700元。同时,将财政给予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的岗位补贴标准调整为1000元/人·月。

 

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执行,并加强对调整后新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落实到位。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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