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如何界定|如何界定是加点还是加班

时间:2020-05-05 来源:工资待遇 点击:

  如何界定是加点还是加班


  加班加点是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上延长工作时间。凡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进行工作的叫做加班,凡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叫做加点。加班加点必然占用职工的休息时间。加班加点过多,对职工的身体健康会构成危害。为有效地控制加班加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均予以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无论加班还是加点,都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了延长工时的程序及上限。


  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加班加点,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组织劳动者加班加点:


  1、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的;


  2、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3、必须利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节日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了完成国家紧急任务及在旺季急需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任务的;


  5、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6、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况下需要组织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征得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同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加班加点。


  加班加点争议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当协商不一致,发生劳动争议时,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1条规定处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对企业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加班加点的,应要求劳动者服从单位的决定;对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决定加班加点的,应要求企业撤销该决定,职工也有权拒绝执行该决定。


  由谁承担加班的举证责任


  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举证责任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要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谁提出请求,谁就要证明该请求的合理性,否则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因此,在与用人单位因加班产生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可以提请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表,以证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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