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抚恤金办理流程|公务员抚恤金办理流程

时间:2020-05-06 来源:工资待遇 点击:

一、公务员抚恤金怎样办理

 

退休公务员死亡抚恤金领取第一步:提供材料

 

(1)死亡人员人事档案;

 

(2)供养直系亲属的照片2张;

 

(3)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供养直系亲属户口的正本和复印件1份;

 

(5)如果其配偶属再婚配偶,其档案中无记载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如果结婚证书丢失,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证明信1份;

 

(6)如果供养直系亲属年满16周岁,仍继续在普通中学学习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1份;

 

(7)如果供养直系亲属年满16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1份;

 

(8)如果供养直系亲属为城镇户口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由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关于其供养直系亲属是否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有无经济来源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开具是否参加城镇企业职工保险的证明(烟台市户口的无需开具此证明);

 

(9)如果供养直系亲属为农业户口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由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关于其供养直系亲属是否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有无经济来源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开具是否参加城镇企业职工保险的证明(烟台市户口的无需开具此证明);

 

(10)填写《新办退休人员详细信息填报表》1份(不需填写“养老金发放账号及发放银行详细信息”栏的内容)。

 

退休公务员死亡抚恤金领取第二步:将材料提交到退休公务员参保的社保中心

 

在准备好这些材料以后,可以提交到被保险公务员办理保险的社保局,然后就可以领取到退休公务员死亡抚恤金。另外,企业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如须办理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必须在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30天之内办理。

 

二、公务员死亡抚恤金领取标准

 

(一)国家机关人员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1.公务员:按照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发放职工死亡抚恤金;

 

2.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发放职工死亡抚恤金;

 

3.机关普通工人:按照本人岗位工资发放职工死亡抚恤金。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职工死亡抚恤金按照死者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发放,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驻外使馆人员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职工死亡抚恤金;

 

2.因病去世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职工死亡抚恤金。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休人员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1.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务员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条 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各级行政机关;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各级审判机关;

 

(六)各级检察机关;

 

(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审判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十条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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