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规定计算方法】年休假的计算方法及休假纠纷如何处理

时间:2020-05-12 来源:工资待遇 点击:

  一、年休假的计算方法


  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连续工作满1年(即12个月),且没有依法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即职工当年度(指公历年度,下同)没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或其上年度在享受年休假后没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二)、(三)、(四)和(五)项规定的情形。这里的职工工作连续满1年,是指职工单独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或职工单独在其他单位已连续工作满1年,或职工在其他单位和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


  职工年休假的具体休假天数依其累计工作年限和当年度的实际工作天数确定。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但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包括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满足“连续工作满1年”条件的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其具体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二、带薪年假纠纷怎么处理


  案情介绍]


  童某于2004年6月1日入职某医院,工作期间未休年休假。2015年4月30日,童某被告知不用再到医院上班。2015年5月,童某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要求医院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诉请。仲裁裁决后,童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医院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依法给予童某年休假,故应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童某未休年休假的时间以及工资支付标准,经计算童某于2015年(3天)、2014年(10天)、2013年(10天),共计应休年休假天数为23天,扣除已支付的童某日工资收入的100%(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医院还应按照童某日工资收入200%的标准支付2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l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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