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纳基数规定】社会保险基数上下限规定是怎样的

时间:2020-04-12 来源:社保查询 点击:

  社会保险是我国一项社会福利制度,也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律义务,购买社会保险要依据社保基数确定购买金额的,那么社会保险基数上下限规定是怎样的?


  一、社会保险基数上下限规定


  社保的缴费基数一般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不同地区的社保缴费基数是不一致的,我们日常缴纳的社保都是有上限和下限的。上限就是达到的最高金额也就是说封顶。在规定范围内可高可低,多交多受益。


  社会保险基数上下限


  缴费基数上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份不计入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下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


  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原则


  待遇给付的原则


  (一)统筹范围内支付的原则


  统筹范围内支付应把握两点:一是基金必须是支付给统筹范围内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二是基金的支付必须在统筹地区范围内,不得跨统筹范围支付。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是用于保障社会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筹集的专项资金,除了这种特定用途外,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其他任何方面开支都是对保险对象合法利益的侵占,都是违法行为。


  (三)统一性的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要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保持各项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任何地区、部门、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支出项目,提高开支标准。


  (四)适度性的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既要维持合理的支付水平,满足保险对象最基本的生活和医疗需要,又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盲目扩大支付规模,提高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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