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河南省: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4-05-21 来源:失业保险 点击:
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4]56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1120元/月、1000元/月、880元/月。其中,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含市区及所属县市)原则上统一执行本市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标准由省辖市政府确定;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其市区及所属县市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纳入省直统筹的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省直管县(市)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对按照有关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附件:各统筹地区省辖市市区和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附件

各统筹地区省辖市市区和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1120元/月

1000元/月

880元/月

郑州市

市区(含上街区)、新郑市、荥阳市、新密市、登封市、中牟县

 

 

开封市

 

市区

开封县、杞县、尉氏县、通许县

洛阳市

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

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

 

平顶山市

市区(含石龙区)、舞钢市

宝丰县、郏县

叶县、鲁山县

安阳市

市区

林州市、汤阴县、安阳县

内黄县

鹤壁市

市区

淇县

浚县

新乡市

市区

辉县市、新乡县

卫辉市、延津县、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

焦作市

市区、沁阳市、孟州市

修武县、武陟县、博爱县、温县

 

濮阳市

 

市区

濮阳县、清丰县、范县、台前县、南乐县

许昌市

市区、长葛市

禹州市、鄢陵县、许昌县、襄城县

 

漯河市

市区

舞阳县、临颍县

 

三门峡市

市区、义马市、渑池县、灵宝市、陕县

卢氏县

 

南阳市

 

市区

淅川县、南召县、唐河县、社旗县、方城县、西峡县、桐柏县、镇平县、新野县、内乡县

商丘市

 

市区

民权县、虞城县、睢县、夏邑县、宁陵县、柘城县

信阳市

 

市区

罗山县、商城县、淮滨县、光山县、息县、新县、潢川县

周口市

 

市区、项城市

西华县、扶沟县、沈丘县、郸城县、商水县、太康县、淮阳县

驻马店市

 

市区

确山县、西平县、汝南县、正阳县、泌阳县、平舆县、上蔡县、遂平县

济源市

济源市

 

 

郑州铁路局

在豫地区

 

 

武汉铁路局

在豫地区

 

 

省直管县(市)

巩义市

汝州市、永城市

兰考县、滑县、长垣县、邓州市、固始县、鹿邑县、新蔡县

备注:本表各省辖市的市区、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均为其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前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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