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总结|黑龙江省关于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中部分问题的处理意见

时间:2014-06-27 来源:失业保险 点击:

关于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中部分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监狱管理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办理失业保险经办业务,依据有关规定,现就处理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中部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失业人员在非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问题。非户籍所在地参保职工失业后,本人要求在参保地享受待遇的,经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申报,由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条件的,可在其参保地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提供申领待遇所需佐证材料,主动配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接受再就业服务。失业人员要求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并划转失业保险费用。


  二、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已经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业务的失业人员,视为已出失业保险保障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为其参加医疗保险。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问题。在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用人单位可以为其按城镇职工缴费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条件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以按城镇职工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已按《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政策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经单位申报,可以按城镇职工缴费费率接续缴纳失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失业保险待遇分段核定,既执行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政策的缴费时间满一年以上的,仍将其单位缴费部分作为生活补助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其按城镇职工缴费费率缴费的时间,按城镇职工标准为其核定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并按月发放。其按城镇职工缴费费率缴费时间不足一年的,本次失业不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缴费期限予以保留,待重新参保后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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