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嘉兴失业保险领取的条件

时间:2020-05-30 来源:失业保险 点击:

  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征缴实行双向申报制度,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按参保单位发放的工资总额统一征收,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批准实行按月征收或预征、年终汇算清缴。


  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费暂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变动的,须于当月1日至20日前持《失业保险基金变动申报表》、《单位参保人员变动情况表》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变动登记和城镇职工个人应缴费额核定手续。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等级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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