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造成他人死亡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吗】车祸造成他人死亡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吗

时间:2020-03-11 来源:生育保险 点击:

  车祸造成他人死亡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吗


  青羊法院审结首例交强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成都青羊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引 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了宣判,肇事司机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受害者家属魏某5千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等范围内赔付魏某5.8万余元;王某赔付魏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据悉,这是青羊法院审结的首例交强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事件回放 车撞人致死


  据查,去年11月7日下午,王某驾驶着自己车牌号为“川asx959”的“高尔”轿车,由二环路方向沿罗家碾街往石人南路方向行驶时,与相 对方向骑自行车的罗某相撞,致其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有关部门认定王某和罗某承担同等责任。罗某之子魏某认为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应赔偿80%的损失, 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王某和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法院宣判 保险公司承担50%


  法院认为,王某在驾车右转时与罗某相撞,造成罗某受伤致死,但举不出自己当时采取了必要措施的证据,故应赔偿罗某死亡损失的80%。


  法院经审理得知,事发前一天,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为“高尔”轿车购买了交强险,约定死 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分别为5万元、8000元和2000元;并购买《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约定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


  由于交强险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其 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按照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医疗费用8000元,死亡赔偿金5万元;依据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根 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保险公司应承担50%,超过50%至80%以内的部分由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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