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宁夏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107号 )

时间:2020-05-25 来源:医疗保险 点击: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0〕147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按照医保发〔2018〕2号“2018年各级财政人均补助在2017年基础上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90元”及“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我区新版药品目录用药范围扩大及普遍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水平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我区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进一步夯实医保基金保障基础。 

 

  (一)财政普补标准。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仍维持2017年每人502元标准。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56元,自治区财政对川区补助88元、山区补助131元、农垦生态移民补助146元;川区市、县(区)财政补助58元,山区市、县(区)财政补助15元。自治区财政对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执行山区补助标准。 

 

  (二)个人缴费标准。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180元,二档320元,三档760元。农村居民选择一、二、三档标准缴费,城镇居民选择二、三档标准缴费。未成年人和学生按一档标准缴费的,享受二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特困人群政府补助标准 

 

  1.统筹基金部分补助。2019年,对城镇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县财政补助15元;对城镇未成年特困人员中央、自治区财政各补助5元。对农村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45元、市县财政补助15元;对农村未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10元。自治区财政对城乡特困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补助标准60元。以上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2.个人缴费部分补助。2019年,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三类人群参加三档缴费实行全额补资助。对重点优抚对象和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按规定参加一档缴费的实行全额补资助。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对象且三级重度残疾、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参保及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参加二、三档缴费的,个人缴费实行部分补资助。具体分担方式和补贴标准详见附件。特殊困难群体人员有多重身份的,缴费类别按最有利于参保人员的原则确定。以上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和原分担比例解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财政补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上述人员参保缴费随同其他城乡居民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动员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人员、优抚对象、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积极探索更加便捷的参保、结算服务形式。要及时安排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强化基金监督管理和医疗费用监控,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负担。要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政策衔接,2018年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37元的筹资标准(含国家规定的20元)仍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结余资金和新增筹资中筹集。各地在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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