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邮编]辽宁省大连市再次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惠民政策

时间:2014-12-31 来源:养老保险 点击:

我市再次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惠民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日前我市再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惠民新政,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大病,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

 

恶性肿瘤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等部分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病种统筹支付比例上调5个百分点

 

从明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的医疗费用,统筹支付比例由60%调整到65%;未成年居民、大学生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和糖尿病5种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统筹支付比例由70%调整到75%。调整后,将缩小城乡医疗保险在部分病种方面的待遇差距,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的公平性,促进医疗保险城乡统筹。

 

少儿孤独症等3种精神类残疾纳入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大病支付范围

 

精神类疾病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给患者本身及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与经济负担。为确保精神类残疾患者获得系统、科学和可持续的康复治疗,减轻患者及家庭的经济负担,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少儿孤独症、小儿脑性瘫痪及精神分裂症等3种精神类残疾疾病,纳入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大病管理。

 

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未成年居民中,经检诊认定并取得残疾证的少儿孤独症、小儿脑性瘫痪患儿,在二级以上医保协议医疗机构门诊,进行康复、诊断评估及相关药物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统筹支付比例为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800元。

 

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检诊认定为精神分裂症的参保人员,在精神疾病专科协议医疗机构和二级及以上设有精神科的综合协议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精神分裂症发生的统筹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属老年居民的,统筹支付比例为65%;属未成年居民、大学生的,统筹支付比例为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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