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时间:2020-01-08 来源:养老保险 点击: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由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构成。


  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世纪80年代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开始进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开并不断深化,建立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筹集模式,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制度


  (1)基本模式: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均衡单位负担;个人账户部分采取积累模式,体现个人责任,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2)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企业招用的农民工。


  (3)基金筹集: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缴费形成,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财政每年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养老保险资金补助。2007年中央财政给予养老保险资金补助873亿元、地方财政补助260亿元(主要用于转制转轨成本和历史清欠)。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4)基本养老金待遇:1997年国发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如55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 170,60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39。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由于1997年前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以补充个人账户养老金。


  (5)领取资格:一是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二是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6)待遇调整: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2004年调整比例是60%,2006年是80%,2007年是100%。


  (7)统筹层次:从长远看,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实行全国统筹,但是,在目前的财税体制下,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饭”,养老保险基金跨省调剂困难,实行全国统筹难度比较大。因此,统筹层次比较低,2007年底,全国共有17个省市实现了省级统筹,能够在全省统一调度使用养老保险基金,其他地方仍在实行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不高,难以发挥社会保险的互济和调剂功能,不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由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而且转移接续困难,影响了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有的地方允许退还外来务工人员所缴的个人账户部分养老基金,形成“退保潮”,使养老保险制度名存实亡。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


  目前,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与企业不同的退休养老制度。


  制度框架是: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或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资金实行现收现付,单位之间互不调剂;养老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计发。其中,国家机关公务员退休后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比例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发给,具体比例见下表。


  机关工作人员


  (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按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


  工龄待遇比例工龄待遇比例


  不满10年40%不满10年50%


  10 – 20年60%10 – 20年70%


  20 – 30年75%20 – 30年80%


  30 – 35年82%30 – 35年85%


  35年以上90%35年以上90%


  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开始尝试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养老基金的筹集由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各分担一部分,有的地方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模式分别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有的地方只建个人账户。


  四、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我国从1991年开始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000年,国务院决定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如何建立企业年金作了规定,主要原则和内容有六个方面:


  1、是规定了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企业要实行年金制度,必须首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同时,要具备相应的经济条件,民主管理基础比较好。


  2、是确定了制度模式。企业年金采取个人账户管理的方式,参保人员将来的待遇高低,取决于缴费多少和投资运营收益。


  3、是界定了适用范围。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所有试用期满的职工都应当享有。当然,具体到每个人享有的标准,可以按照贡献大小、资历长短等因素,适当有所差别,体现激励作用。


  4、是明确了费用来源。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可以有所不同,但不能只由一方缴费。企业缴费不超过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12;职工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1/12;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5、是规定了待遇领取方式。年金待遇可在退休后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定期领取。


  6、是明确了建立企业年金的程序。建立企业年金,必须充分发扬民主,经过广泛的集体协商,反映广大职工的意愿;必须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对资金筹集和基金管理方式、享受年金待遇的条件和计发办法、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等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企业年金方案要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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