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社厅|江苏省转发人社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48号)

时间:2020-05-22 来源:养老保险 点击: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重要意义。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关键举措。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实际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参保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省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根据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周岁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探索与参保居民缴费水平相挂钩的个人账户奖励性基础养老金调整办法,体现多缴多得。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

 

    三、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富民增收33条”意见,到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按照每年不低于8%的幅度调整。逐步建立健全与居民收入、物价水平、财政能力等因素相关联的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各地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四、适时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合理确定城乡居保缴费档次标准,在目前个人最低缴费标准每年300元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逐步提高参保居民缴费水平。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继续保留现行面向低收入人口和重残人员的100元缴费档次,切实减轻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负担。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金额,引导城乡居民主动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

 

    五、积极探索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根据人社部、财政部的部署要求,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前期调研,搞好调查摸底,做好基金投资运营实施前的信息收集和政策储备,多措并举增强基金支撑能力,有效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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