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2018]浙江省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1号)

时间:2020-05-23 来源:养老保险 点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5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35元的基础上增加20元。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对广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关心。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要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8年8月13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今年5月1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我厅会同省财政厅认真测算分析,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拟定了我省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政策意见,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出台实施。


  二、政策要点


  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5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35元的基础上增加20元。


  三、资金来源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按照我省待遇领取人数进行补助,省级财政按转移支付系数对市县进行转移支付,其余由地方财政负担。


  四、执行时间


  本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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