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家属休假政策规定_军人家属探亲休假规定

时间:2020-05-06 来源:养老金调整表 点击:

  军人家属探亲休假规定


  第八条 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 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 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三)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条 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 军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第十四条 军队院校的军官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


  第十五条 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第十六条 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八条 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 军官探亲假


  公休假日公休假日又称“公休日”。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如每工作5天以后休息2天,这2天就是公休假日。由于中国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高于40小时,因此一般用人单位实行每周休息两日。


  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国际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国庆节(3天),中秋节(1天)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年休假⒈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⑴享受年休假的范围为全省党政群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⑵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上述范围内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⑶年休假的假期中国国务院12月7日举行的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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