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_山东省德州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我市中低收入职工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中的作用,进一步扩大制度受益面,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一、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自住住房可持房屋租赁协议、工作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大于上年房租支出且不高于500元/月。
二、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患重大疾病
的,可持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提取。每次治疗结束并在医疗保险机构结清费用后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大于医疗支出个人负担部分,本人公积金不足可提取配偶的公积金补充医疗支出。
三、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可持商业住房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上年度还款流水提取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不超过上年还款总额。
四、市内跨县市区贷款。缴存职工凡在德州市行政区域
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均可跨县市区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
公积金的,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提高到40万元、30年;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的最高额度为30万元,最长期限30年。
六、调整贷款比例。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所申请贷款比例不超总房价的80%;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所申请贷款比例不超总房价的70%。
七、房产抵押贷款。以现房和所购二手房作为抵押的,夫妻双方缴存的贷款额度提高到40万元,一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为30万元,由贷款人负责提供房产抵押手续。
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由两个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担保,或不限制担保人的单位性质及人数,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配偶及担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
九、房地产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贷款。实行阶段性担保
的,担保期限自担保开始至借款人所购住房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收到《房屋他项权证》时终止。
房地产开发商应提供贷款申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楼房预售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
公积金中心对房地产开发商楼盘进行核实后,公积金中心与房地产开发商双方签订关于开发楼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合作协议,房地产开发商交付不低于担保金额5%的保证金。各县市区由管理部负责,报市中心备案。
十、担保人阶段性担保与房产抵押贷款。取得房产证前由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阶段性担保,房产抵押手续完成后担保人责任解除。
十一、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担保贷款。担保人资格需经公积金中心审查认可。担保人应当具有德州市常住户口和固定居住场所,具有稳定的职业、较高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并授权查询个人银行信用证明。
提供担保人居民身份证和房产证;具有稳定的职业和较
高的收入来源证明;担保人签字的共同还款承诺书;税务机关开具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贷款额度20万元以下的,担保人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必须在3万元以上;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贷款额度20万元以上,担保人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必须在5万元以上。
十二、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可选择两种方式:1、自筹资金结清商业贷款后申请公积金贷款;2、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职工提供阶段性担保,房产抵押手续完成后担保人责任解除。
十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断缴满两年的,贷款利率
上浮至商业贷款利率。
十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涉及业务系统
软件变更的,待变更完成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