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贵州省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0-04-16 来源:住房公积金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变更、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其下设的各管理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变更、封存、结算等具体业务。

第四条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明确经办员专门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即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日常汇缴、补缴、转移、变更、封存、对账等业务,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辅助账。

第五条   单位或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相关表格可登陆“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到各管理部领取。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各项缴存业务所提供的纸质材料均为A4纸;各项缴存业务办理时限均为自受理之日起3个法定工作日。

 

第二章 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辖区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一)《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纸质2份及电子版);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若单位已有加载18位统一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可不提供。)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六)《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职工汇缴清册》(纸质2份及电子版);

(七)缴存起始月份职工工资清册(1份)。

第八条   单位录用新参加工作职工或从外市调入职工的,应当自正式批准录用或者批准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辖区管理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纸质2份及电子版);

(二)与录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或从外市调入文件的复印件(1份);

(三)职工到新单位第一个月发薪工资表(1份)。

第九条   每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的规定完成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核定工作,每年7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的额度缴存。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二条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12%;确有特殊困难的可按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手续,但最低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单位和职工必须同比例缴存。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一)规范津补贴后的行政单位(含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现行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以及规定的津贴、补贴、奖金合并计算。

(二)事业单位职工,按现行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奖金合并计算。

(三)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计时工资、津贴和补贴、各种奖金和加班工资。

第十四条   新录用的职工从被录用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   外地驻本市的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高于本市确定的最高上限标准的,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执行依据,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审核手续后汇缴。

第十六条   单位应自每月发薪之日起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如单位职工当月有增减变化的,应先到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后再进行汇缴。

第十七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的,经全体职工的2/3以上同意,由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并报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单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持下列材料向所在辖区管理部提出申请,经管委会批准后,由管理部通知单位办理汇缴变更。

(一)《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或《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1式3份);

(二)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该事项的,需提供所在辖区人民政府关于该辖区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函(1份);

(三)企业申请该事项的,需提供单位财务状况证明相关材料复印件:

1.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及申请报告(1份);

⒉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核盖章的单位近两年审计报告,或提供近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

⒊单位上一年度及本期的财务报表(新设立单位除外)(1份)。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补缴是单位和职工缴纳应缴未缴、缓缴及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时,由单位将职工补缴部分和单位为职工补缴部分一并补缴到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补缴条件的职工进行补缴时,应持《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纸质2份及电子版)到所在辖区管理部审核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   年度审核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年度审核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具体审核时间视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布时间而定)。各缴存单位应按时根据规定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结合市公积金中心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核定、调整一次单位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第二十四条   单位持下列材料到所在辖区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度审核手续:

(一)《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变更清册》(2份及电子版);

(二) 工资清册(1份)。

第二十五条   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审核时,应当同时核对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

 

第五章   转   移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单位或职工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辖区管理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一)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开户建制的单位之间调动工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原单位转移至新单位的;

(二)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集中并入已开户建制的新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原单位集中转移至新单位的;

(三)封存户职工与已开户建制的单位新建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职工个人办理转移手续所需材料:

(一)《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2份);

(二)调令、任免的文件或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1份)。

第二十八条   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工住房公积金发生转移时,应当为其补齐所欠部分后,才能办理转移手续。

 

第六章   封   存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单位应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辖区管理部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

(一)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

(二)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暂未就业的;

(三)职工调动后,其调入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四)职工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条   单位办理封存手续所需材料:

(一)《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2份);

(二)职工退休文件、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工资关系的文件、职工工作调动文件等证明材料之一复印件(1份)。

 

第七章  账户注销及信息变更

第三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破产、撤销、解散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辖区管理部办理账户注销登记手续:

(一)《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单位销户登记表》(2份);

(二)证明单位合并、分立、破产、撤销、解散的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

⒈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分立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⒉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的,提供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⒊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三)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1份)。

第三十二条   单位注销登记前,应当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并按下列要求清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销户手续;

(二)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或转移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不符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辖区管理部申请办理单位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一)《安顺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1份);

(二)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1份)。

第三十四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不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辖区管理部申请办理职工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一)《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1份); 

(二) 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第八章   对账与查询

 

第三十五条   每年6月30日结息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单位核对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缴存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统一要求将有关信息核对情况反馈到市公积金中心。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职工可通过“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33321961”电话、短信服务等方式查询本单位、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职工个人或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申请到所在辖区管理部复核。管理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九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及各管理部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单位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由市公积金中心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期缴存或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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