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云南省丽江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0-05-30 来源:住房公积金 点击: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的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积极引导合理住房消费,支持基本住房需求,满足缴存职工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需求,遏制投机炒房,防止住房公积金发生流动性风险,进一步化解防范重大金融风险,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经丽江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本息,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40%。

 

二、缴存职工具有2年内购建自住住房合法手续或可在取得不动产权证的5年(含)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时限规定,调整为缴存职工具有1年内购建自住住房合法手续或可在取得不动产权证的2年(含)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恢复执行申请人在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时,必须首先用于清偿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余额本息。

 

四、上述调整政策自2018年11月 19日起实施,未涉及调整的按原规定执行。2018年11月19日前已受理的业务按原政策执行。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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