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工伤认定申请可合理延长多久

时间:2020-03-08 来源:工伤保险 点击:

  若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人身受到损害的话,不是一定就会被认定为工伤的,此时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专业认定才能确实是否属于工伤范畴。那此时对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作出了要求,那么法律中规定的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是多久?


  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是多久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认定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及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表统一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良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对象资格的凭证。规范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劳动合同,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个体工商户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保护这些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据此,职工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领取劳动报酬的证明、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对于医疗诊断证明需要把握两点:


  (1)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应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协议医疗机构(例如对受到事故伤害的急救的医疗机构)。


  (2)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的,应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陌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陌生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的,应是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或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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