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18|2018工伤死亡认定标准

时间:2020-05-20 来源:工伤保险 点击: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一、适用人群:


  1、各类企业的职工;


  2、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3、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含不同 用工期限、不同用工方式。


  二、参保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的认定(包含应当认定和视同):


  (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也起到补强的作用。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亦可认定为工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含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者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4、患职业病的;


  【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职工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职工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委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认定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注意: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认定要点】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诸如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的过程中均可参照本规定处理。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要点】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


  四、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认定要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2、醉酒或者吸毒的;


  【认定要点】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这一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要点】“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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