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止时间时效是怎么办】工伤认定中止时间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0-05-21 来源:工伤保险 点击:

  工伤认定中止时间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刘某是某建筑公司职工,2012年3月5日,其在工作中被搅拌机夹伤。由于公司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及相关工伤待遇,刘某一直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2013年5月31日,因医治费用及转院问题双方发生争议,2013年6月10日,刘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建筑公司认为,刘某现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明显超过1年的时限,相关部门不应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刘某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该案中的工伤认定申请人超过1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其特殊的情况和原因,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受理了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


  律师说法:


  对此,律师姜认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超过1年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不予受理。


  尽管《条例》中未明确规定1年申请期间的中止和中断,但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1年申请时效非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虽然该复函仅是明确了不可抗力可以构成1年申请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没有表明是否还具有其他类似中止、中断的情形,但是,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上看,应当认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1年的申请期间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等规定。


  本案中,刘某受伤的时间是2012年3月5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为2013年6月10日,但由于2013年5月31日之前公司一直积极支付刘某的医疗费及相关工伤待遇,刘某的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只是在2013年5月31日公司不再支付医疗费时,刘某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只要刘某在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就没有超过工伤认定申请的1年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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