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图_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5-21 来源:失业保险 点击: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5〕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工作。一是登记人群要落实全覆盖。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所有人员都要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全省要在2017年基本完成实名登记工作。二是要提高登记信息数据质量。要按照就业信息监测数据指标要求规范登记劳动者相关信息,不得错假漏项。同时,要做好就业失业登记信息与社保缴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确保信息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省上将对各地入库信息数据比对排名,定期通报。三是要做好就业失业登记信息数据与就业统计数据的对接工作。各地上报的就业统计数据要与就业失业登记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差距较大的,省上将依据就业失业登记信息数据予以调整。

 

  二、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一是要依据需求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重点发放给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人群。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后,省上将统一印制下发,各市可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由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申领,并报送毕业生相关信息并登记后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毕业生离校后个人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并登记。二是要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审验工作。凡年度审验不严格,发生劳动者重复享受、骗领冒领补贴比较严重的单位,省上将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认真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应用工作。我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已经完成,新系统搭建了就业信息化通用平台,为就业各应用子系统的开发建设和高效使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新系统还对就业失业登记相关功能进行了充实完善和优化提升,上线运行后各市要抓好应用工作。一是要处理好省市相关系统的对接工作。使用本市系统的单位要主动与省上新系统做好数据对接,确保数据传输畅通,数据标准符合省上统一要求。二是要加强市级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新系统采取分级部署、两级管理、数据集中的模式,原来由省上代管的一些工作内容将交由市级办理,各市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抓好落实,确保全省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要抓好业务培训。省上将组织对市级管理和部分经办人员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业务培训,各市要负责对县以下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操作水平,增强服务实效。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是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

 

  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

 

  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各地可新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的样式、栏目解释、填写办法、印制技术及发放管理等要求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执行(封面和内页第1页(暗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字样变更为“就业创业证”)。

 

  各地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以其加载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要巩固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成果,在“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向“一柜式”服务转变,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处理”的工作模式。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劳动用工备案的,以及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信息经确认后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四、加强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动态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及时掌握辖区内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态,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对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的动态管理。要按照《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6号)要求,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信息采集录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省(区、市)内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的比对整理。我部将进一步完善全国就业信息监测系统的功能,开展就业失业登记信息跨地区核验工作,逐步实现同一劳动者相关信息的唯一性。要以实名制就业监测数据为基础,做好与就业失业统计报表数据的比对分析工作(为保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在统计上继续按照现行制度执行),及时查找相同指标数据不一致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支持宏观决策奠定扎实基础。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操作程序便捷高效、登记信息完整准确、数据标准统一规范”的要求,制定完善全省(区、市)范围内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操作办法。要以方便群众为原则,简化登记程序,取消重复和不必要的表格、单据等填写内容和证明材料,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提供便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12月23日

 

扩展阅读文章

失业保险热门文章

失业保险推荐文章

推荐内容

京ICP备15015689号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轻松阅读 享受快乐生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