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邮编_山东省潍坊市关于调整信用不良记录较多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4-06-29 来源:住房公积金 点击:

关于调整信用不良记录较多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潍公积金〔2015〕54号

  

 

  

市公积金中心各科室,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妥善解决部分职工因信用不良记录较多,影响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在防范资金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需求,对信用不良记录较多职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1.借款人及配偶不良记录(包括公积金贷款)均连续不超过3次(含)或借款人及配偶分别累计均不超过6次(含),且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无逾期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可正常办理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或配偶不良记录(包括公积金贷款)有一方连续超过3次或借款人及配偶的不良记录有一方累计超过6次,且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无逾期贷款(包括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需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可以是自然人(简称保证人),也可以是担保机构。

  

借款人及配偶有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或有逾期贷款(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3.保证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潍坊市辖区内有稳定的工作;

  

(2)单位及个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保证人及配偶无未还清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和信用卡逾期欠款,无对外担保;

  

(4)保证人及配偶不良信用记录(含公积金贷款)均连续不超过3次(含)、分别累计均不超过6次(含);

  

(5)保证人保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后5年(含);

  

(6)保证人及配偶在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前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4.担保机构须是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公司,担保费由借款人与担保公司自愿协商确定。

  

本通知自2015年6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 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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