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邮编】浙江省绍兴市租房提取新政

时间:2014-06-29 来源:住房公积金 点击:

租房提取新政

 

2015年1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其中表述缴存城市以地级市为单位,包含各县(市、区),无房证明由房管部门出具。

 

  因绍兴市包含市区(含柯桥、上虞)与诸暨、嵊州、新昌等三个县(市),仅市区就有6个房管部门,加上三个县(市)共有9个房管部门,房产信息互不联通。为在现行条件下既能落实三部委要求,又能切实方便群众办事,2015年3月1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绍兴市区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明确绍兴市区,含柯桥区、上虞区、越城区和市直各开发区(新区)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绍兴市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其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凭房屋租赁合同、房管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票据及其他相关资料,以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夫妻两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租住商品住房的,既可按原办法明确的凭租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租赁合同、税务部门开具的房租发票及其他相关资料,也可单凭相关房管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在市区范围的无房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在1000元/户·月最高标准限额内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考虑现实情况,此新政未将诸暨、嵊州、新昌等三个县(市)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即三地暂时仍须执行原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市区职工仅凭无房证明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也仍须同时出具市区6家房管部门的无房证明。待全市房产信息互联共享后,此项政策会相应作出调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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