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查询|山东省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实施办法

时间:2020-04-16 来源:住房公积金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业务,是指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资金流动性不能及时满足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求时,委托商业银行发放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对于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高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利差部分,由管理中心给予受托银行补贴。待资金流动性能够满足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求时,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可委托商业银行及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与贴息贷款相关的具体贷款业务和金融业务。   管理中心应与贴息贷款业务受托银行签订《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贴息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自愿选择公积金贷款轮候或申请公积金贴息贷款。   第六条 使用贴息贷款的借款人,视同为使用公积金贷款,适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贴息资金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和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协议贷款利息的差额计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八条 管理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归集及使用情况和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适当控制公积金贴息贷款规模。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85%时可启动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5%时可停止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或将贴息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九条 管理中心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委、省市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十条 贴息贷款对象是指在淄博市新购买自住住房,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   第十一条 贴息贷款的贷款条件按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个人可贷额度及贷款最长期限按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计算贴息贷款利差补贴金额;新发放的贴息贷款利差补贴计算执行新的商业性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计算贴息金额,不再另行通知。   第四章  贷款程序及抵押   第十五条 职工申请贴息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二)管理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对职工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三)管理中心对职工贷款申请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管理中心出具同意贷款审定意见,并将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移交至受托银行;   (四)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含抵押人、借款人配偶、共有人、共有人配偶、保证人、保证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同时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补充协议书》,并按规定向抵押物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   (五)受托银行按程序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贴息贷款,需用所购住房抵押,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或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银行在收妥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抵押权登记证书后按规定发放贴息贷款。   第五章  贷款偿还和贷款贴息   第十八条 受托银行对借款人的贴息贷款应还本息进行核算。   受托银行负责贴息贷款的放款和扣款,并出具相关的凭证。   第十九条 贴息贷款放款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贴息贷款借款人还款采取统一定日扣款方式,每月20日为扣款日。   第二十一条 贴息贷款利差补贴金额,用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协议贷款利率的差额计算,由受托银行负责核算,并对利差补贴金额准确性负责。管理中心将当月贴息贷款利差补贴资金,于次月支付给受托银行。   第二十二条 贴息期限为贴息贷款还清为止或贴息贷款置换为公积金贷款之日止。   第二十三条 贴息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及复息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由借款人自行承担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贴息,并不再实行贴息贷款的置换转回:   (一)借款人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提供虚假、失效、非法的资料申请贷款的;   (二)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或累计十二个月发生贷款逾期的;   (三)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四)抵押房屋被有关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五)其他违约情形。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提前结清贴息贷款,应征得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同意,同时管理中心将根据变更情况调整相应利差补贴金额。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贴息贷款在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风险由受托银行承担,并由受托银行对其按商业住房贷款的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贴息贷款赎回置换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贴息贷款当前有余额;   (二)借款人未发生连续六个月或累计十二个月贷款逾期的;   (三)贴息贷款当前无逾期的。   第二十八条 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时的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为“原贴息贷款”余额及剩余期限。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将贴息贷款赎回置换为公积金贷款后,受托银行按照与管理中心签订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协议》的约定履行贷后管理和风险处置的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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