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2018年度工伤保险待遇】2018年白山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哪些调整

时间:2020-05-27 来源:工伤保险 点击:

  2018年白山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哪些调整


  一、调整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人员,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和已参保的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执行本次调整办法。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执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待遇调整办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费用。


  2018年1月1日后发生工伤的职工,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统一执行本调整办法。


  二、调整时间


  待遇调整起始时间为2018年1月1日。


  三、调整标准


  (一)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90元,二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5元,三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0元,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75元,五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70元,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60元。


  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在上述标准上再增加10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476元。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每月增加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月生活护理费为154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月生活护理费为123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月生活护理费为9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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